台海网4月10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福州出台新政!面向四城区!这类房屋将拆除!
资料图。叶义斌/摄
4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和规定?一起来了解下!
涉及四城区五种情形
《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 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
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
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
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
规划引领、保护优先、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节约集约、
产城融合的原则
资料图。福州晚报记者 林双伟/摄
单独或组合采取修缮、改造、拆除重建方式
《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应结合地块实际,单独或组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修缮。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改造。在保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
拆除重建。通过修缮和改造难以消除前四项规定情形的,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资料图。福州晚报记者 陈暖/摄
逐步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
存量提质改造
城市更新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将建设重点由房地产主导的增量建设逐步转向以提升城市品质为主的存量提质改造。
城市更新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采用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合规方式开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进程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福州晚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