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珍稀鹦鹉 “有证”鸟商被抓
警方提醒:从他人处引进的鹦鹉,也应索要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进出口证明
笼子里的折衷鹦鹉
台海网4月22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 “我明明有‘证’,你们怎么还抓我……”日前,被安溪县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抓捕的鸟商廖某文,一脸委屈地反问民警。
原来,今年4月初,廖某文将其饲养的一只黄颈亚马逊鹦鹉和一只折衷鹦鹉,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位于三明市的微信好友彭某。后来彭某被当地热心群众举报,称其非法饲养野生保护动物,于4月9日被三明警方抓获。在彭某的供述下,三明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鸟商”廖某文。4月12日,安溪县公安局官桥派出所联合三明警方,在廖某文家中将其抓获。
自认合规合法 安溪鸟商被捕
在进入廖某文的养殖基地时,民警发现廖某文的鹦鹉养殖已经“颇具规模”。养殖场地内,前后一共有三间鸟舍,两个大鸟笼、十几个小鸟笼。细心的民警仔细观察后发现,这里养殖的鹦鹉中,不少是珍稀品种。
“这个绿色的和红色的都叫折衷鹦鹉,它们非常神奇,一公一母分别是两个颜色!”“黄色的就厉害了,它的学名是太阳锥尾鹦鹉,在鸟友们的口中,它还有个外号,叫作太阳鹦哥。由于外形小巧可爱,羽毛颜色十分亮丽,非常受鸟友们的欢迎……但是,很多鸟友们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不能随意进行饲养。”官桥派出所民警小许说道。
虽然涉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保护动物,但廖某文自己却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自己一直是个“证件齐全”“合规合法”的鸟商。他口中反复提及的“证”,正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该许可证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件,旨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证件齐全方可交易 手续不全应举报
那么,有了这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是不是就可以进行买卖了呢?对此,警方表示,还是不行!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以廖某文案为例,其所经营的鹦鹉不完全是由自己繁育,其中有一部分是从其他鸟商手中引进。在引进的过程中,廖某文应要求鸟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进出口证明等。如果卖家无法提供合法手续,廖某文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相关鹦鹉应主动上交,由林业部门指定的收容救护单位处置。
在民警的耐心解释下,廖某文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后续将第一时间办齐相关证件。目前,廖某文已被警方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记者 陈祥木 苏玮杰 通讯员 陈家缘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