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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温津贴这样发放 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时间:2021-07-09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确保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通知》明确,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根据《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福州日报记者 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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