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30日讯 据福州日报报道 日前,闽侯一奶茶店经过案外人授权使用“某某古茗”字样的注册商标,但其未按照注册样式规范使用,而是将“古茗”文字放大,将其他文字缩小,“古茗”文字被突出。该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杭州某公司系“古茗”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时间、侵权的主观情节以及商标专有权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该奶茶店就其侵权行为赔偿杭州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本案宣判后,该奶茶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