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2022年40号通告
从2022年4月21日零时起,我市全市均为低风险地区,全域解除防范区管理。为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
(一)即到即检:机场、动车站、汽车站、国省道卡口、码头等关口的入(返)泉人员,发热门诊患者,非新冠肺炎入住院患者及陪护(住院期间3天1检)。
(二)1天2检: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工作人员。
(三)1天1检: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和呼吸科工作人员(包括为上述科室或岗位提供清洁服务、送餐服务保障工作人员、护工)。
(四)2天1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机场、口岸、边检、海关一线工作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场所、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相关工作人员。
(五)3天1检:20类重点人群(见附件)。
(六)其他:学生按每天抽取每个班级20%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确保每周一轮检测全覆盖;密接、次密接、境外入泉、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泉人员按相关防控方案要求执行。
全市继续提供便捷、高效的核酸检测服务,将增设24小时核酸采样点。
二、加强“外防输入”工作
(一)对境外入泉人员实行从口岸入境、身份核实、检验检疫、核酸检测、转运分流、隔离观察到居家医学观察等全流程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7天居家医学观察+7天健康随访管理。
(二)对高风险地区入(返)泉人员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对中风险地区入(返)泉人员实施14天居家医学观察(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的,应转为集中医学观察),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低风险地区以及尚未公布中高风险地区但疫情形势复杂严峻的地市入(返)泉人员实施7天居家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
(三)社区(村居)要加大外来人员的排查力度,发现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人员、行程码带星者和健康码红码、黄码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在社区。对隐瞒不报造成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在药店或网上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的人员,要配合做好登记、回访、核酸检测等工作。
三、做好社会面管控工作
(一)社区小区、城中村、农村恢复常态化管理,继续做好进出人员测温、亮码、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卡要求。
(二)桑拿、按摩、足疗、水疗、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KTV、密室逃脱、影院等密闭场所继续暂停开放;学生儿童托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等按50%限流有序开放(不早于所在地义务教育同学段学生返校时间);图书馆、博物馆、开放式体育场所、景区景点、各类餐饮机构堂食等按75%限流有序开放。各类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戴口罩、扫码、限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进出各类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须凭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类宾馆、民宿、出租房等住宿场所,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三)原则上不举办大型活动、论坛、培训等群体性活动,确需举办的,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
四、加快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
各地要抓紧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加大组织力度,强化科普宣传,提升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年人接种意愿和责任意识,推进尚未接种或未完成全程接种的老年人尽早完成接种,符合加强免疫接种条件的老年人及时完成加强免疫,筑牢免疫屏障。
五、严格落实“四方责任”
(一)压实属地责任。属地政府负责,强化组织动员,督促社区(村居)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按规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压实单位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本单位防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四)压实个人责任。个人要强化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主动向社区(村居)、单位或酒店报告近14天内有本土疫情城市旅居史和接触史等情况,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措施。
本通告自4月22日至28日施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20类重点人群(3天1检)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20类重点人群(3天1检)
1.各级各类食堂(含学校)及供餐企业工作人员
2.酒店(含酒店内经营场所)、宾馆、民宿从业人员
3.小型渔船、乡镇船舶等出海作业人员
4.咖啡厅、茶馆、奶茶店、餐馆、美容美发等从业人员
5.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百货)、连锁超市等从业人员
6.快递物流、外卖送餐行业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7.家政、保安服务业从业人员
8.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工作人员
9.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养老机构服务对象
10.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剧院等场所从业人员
11.农贸(集贸)市场、大型水产品批发市场从业人员
12.旅游景区工作人员
13.开放公园从业人员
14.一线环卫职工
15.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16.母婴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17.动车站、汽车站、公交、网约车、出租车、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从业人员
18.大型企业(500 人以上)从业人员
19.建筑工地从业人员
20.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