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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土十条”防治土壤污染 谁污染谁治理

时间:2017-04-14

台海网4月14日讯 经泉州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印发执行,提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10项任务(简称“土十条”)、31条具体措施。

十项任务为:一是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二是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三是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四是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五是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六是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七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八是强化土壤环境法治,九是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十是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海都记者了解到,到2020年,泉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污染源】确定重点监管名单

在2017年底前,各地要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有关县(市、区)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

矿山是重点,2018年底前,要完成铅锌矿、铁矿、煤矿等矿山污染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安溪县、永春县及德化县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

【修复】谁污染谁治理

在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的同时,实施方案还提出,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海都记者了解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要事先约定谁负责;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执法】重点监测重金属

监管执法将重点监测土壤中汞、铅、镉、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蔬菜主产区、水果优势产区、茶叶优势产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

今后,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海都记者 徐锡思 通讯员 周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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