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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甘肃省实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将提高

时间:2018-05-15

6月1日起,我省实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将提高

  每日甘肃网5月15日讯 (西部商报记者 李杨)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我省将在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适度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统筹地区研究解决。

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由省级统筹,用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万~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万~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从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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