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车及时过户很重要
法官提醒:及时过户才能避免纠纷和麻烦
每日甘肃网7月3日讯(西部商报记者陈振峰)随着二手车辆买卖的增多,对于买卖二手车来说,办理二手车过户是必须要进行的一个步骤,但不少车主由于各种原因将过户日期一拖再拖,直到出了问题才追悔莫及,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的事件更是时有发生。今日,西部商报就二手车交易中车辆不及时过户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进行梳理,以典型案例为大家释惑。
案例1
卖车多年没过户诉请过户被驳回
四年前,李某与高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名下小型轿车转让给高某;该车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高某负责,与李某无关;过户费由高某承担,李某积极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内容。协议签订后,高某支付了购车款,李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但经多次催促,高某一直拒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7年2月,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高某履行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判令自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与李某无关。
高某辩称,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车辆已于交付次日就转让给了案外人雒某,现在车辆又转让给了第三人仇某。且从车辆转让到2017年年初,李某从未催促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第三人仇某陈述,涉案车辆确实是高某转让过来后,通过案外人雒某转让给他的,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李某也从未联系过他。经调查,涉案车辆存在多起违法未处理情形,且自从李某转卖至今未进行审验,已达报废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转让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今已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且连续几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已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情形属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故原告李某要求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案例2
买家不过户卖家新车上不了户
六年前,被告陈某与原告崔某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甘AW5***一次性转让给陈某,车款价为13200元整,签订协议日以前的违章由崔某承担,以后的违章及车辆交通事故均由陈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崔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及办理过户手续交给陈某,但陈某一直未对该车辆进行过户。2017年1月,当崔某在为新购车辆上户时,才发现陈某至今未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经崔某多次催促,陈某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崔某认为,陈某拒不履行的行为侵害了崔某的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某辩称,她是做二手车买卖的,当时把崔某的车辆买回来后转卖给了第三人,这个车卖给第三人后,崔某承诺来办过户手续,但一直都没有来,后来买车的第三人也找不到了,车也找不到了,崔某所述事实属实,购车协议本人也认可,但现在手里的所有材料都已丢失,没有办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崔某和陈某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崔某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陈某未按约定将该车辆过户。原告崔某请求车辆甘AW5***车辆归被告陈某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本案车辆买卖合同有效,甘AW5***车辆归被告陈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二手车交易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青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也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系动产范畴,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签订协议之日原告李某就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告高某,已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且李某与高某就涉案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的责任承担也有明确的约定,现该车又已转让他人,故对原告的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与其无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青霞提醒,二手车买卖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