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最高不得超过16752.75元
每日甘肃网7月3日讯(西部商报记者欧阳海杰)昨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比2016年最高缴存基数增加了1670.25元。
兰州新区及主城四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620元
自2017年7月1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均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
记者注意到,此次调整的最高缴存基数比2016年的缴存基数增加了1670.25元。据悉,2016年从7月1日起调整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等三县为1420元。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自由职业者最低缴存基数5584.25元
同时,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的通知》,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同步进行调整,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584.25元,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52.75元。
缴存比例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