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损害公路的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运输”)及公路状况;
(七)设置、维护、更新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八)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或者职责范围许可以下事项:
(一)涉路施工;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
(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九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及其他绿化物的更新、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