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10月30日讯(记者郭秀睿)今天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弘泰集团,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等集资诈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2年8月15日在兰州市发起成立鑫融通公司,开始从事非法集资业务。并用前期非法集资所得资金于2012年12月开始,先后成立金盛昌公司、万昌公司、国泰公司、中润公司、弘泰公司、华信公司等六家公司,并成立弘泰集团(未注册登记)管理上述七家公司。期间,被告人张来臣等人明知无法返还本息,便虚构上述弘泰集团为“政府支持和运作”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运营单位”、“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运营单位”,并利用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网等媒体、公共车站站牌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公开宣传,承诺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给付14.4%至30%的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过程中,出现集资参与人兑付集资款较多、资金链断裂现象,被告人张来臣便与被告人李刚、王俊峰等人合谋以280万元收购了被告人魏天俊的亿佳公司,为其下属各投资公司提供虚假担保,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至案发前,弘泰集团下属七家公司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204.28万元,大部分资金被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等人用于个人挥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发放集资业务提成等,实际用于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资金仅7000余万元,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1888名集资参与人共计22277.6838万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孙鹏、田宁、郝佳、李刚、王俊峰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被告人龚卡鸽、王莉等17人任业务员和业务主管期间,大量吸收存款。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班朋飞、陈文杰、王震、海淑珊、刘振威、刘国柱、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鹏、田宁、郝佳、李刚、王俊峰、龚卡鸽、王莉、卫玉博、于才钧、李龙、唐玲珍、谢晓玉、王鑫萍、刘娟、赵诚、李梦莹、柴熙皓、杨广、朱彦斌、马云、袁辉、苏丹等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魏天俊明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系实缴制公司,却用非法方法取得验资证明等工商注册资料,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魏天俊明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私自转让,却在公司成立后,未实施任何经营性业务,而变相有偿转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资金被骗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被告人张来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广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文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班朋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王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刘国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七、被告人孙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八、被告人海淑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被告人刘振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十、被告人孙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田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十二、被告人郝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十九万元。
十三、被告人李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王俊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
十五、被告人龚卡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王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十七、被告人卫玉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十八、被告人于才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十九、被告人李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十、被告人唐玲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谢晓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王鑫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刘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赵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五、被告人李梦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柴熙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杨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二十八、被告人朱彦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十九、被告人马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十、被告人袁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十一、被告人苏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十二、被告人魏天俊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百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一十万元。
三十三、查封、扣押的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电器等物评估拍卖后合并查扣、冻结的资金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22277.6838万元资金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海淑珊、王震、刘国柱、孙浩、刘振威等九人处继续予以追缴,并互负连带责任。
集资参与人代表、被告人家属及新闻记者等5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