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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明确城市居民低保实施细则 保障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本人上浮2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时间:2018-11-06

兰州明确城市居民低保实施细则

保障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本人上浮2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每日甘肃网11月6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刘琼实习生陈雪霞)11月5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兰州结合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留意到,《实施细则》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向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可纳入保障范围。

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指导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全市指导标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市级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月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本人上浮2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残疾人、患重病对象本人上浮10%发放保障金。

《实施细则》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方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殊对象本人上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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