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户联保借贷款一家违约三家还
每日甘肃网11月13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11月12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玉门支行起诉王某、张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于王某的丈夫侯某某与张某、马某是以联保小组名义签下的贷款合同,故此一家违约三家还。
2017年,王某的丈夫侯某某、张某、马某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以联保小组名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玉门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玉门支行贷款50000元、20000元、50000元。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2%。贷款期间,三人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同时规定,借款人逾期10日后仍未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联保人有承担偿还借款人剩余贷款全部本息的义务。而让联保人万万没有想到是的,2018年2月,王某的丈夫侯某某突然去世。家庭的巨变导致王某没能按照约定偿还侯某某所借贷款及利息。而与侯某某签下联保协议的张某、马某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自动履行保证责任。因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玉门支行随即提起诉讼,要求联保人张某、马某履行保证责任。
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马某及被告王某之夫侯某某与原告邮政储蓄玉门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侯某某、张某、马某以联保小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被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玉门支行形成保证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某提前偿还其夫侯某某生前所借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马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