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8人恶势力犯罪案一审,被告各领其刑
每日甘肃网11月16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11月15日,记者从甘肃省高院了解到,11月14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俊飞、王松、王洪伟、娄杭州、吴作成、杜魁魁、吴刚、章海8名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九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8名被告人纠集在一起,随意殴打他人,在索要高利贷借款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嘉峪关市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恶势力犯罪。
案件经过
2014年3月至2015年年底,武某以车辆、房屋质押,先后多次从王俊飞处借高利借款约23.5万元(约定利息为本金的10%)。2015年5月,王俊飞以武某未偿还欠款为由,将武某位于嘉峪关市碧水绿洲的房屋占有。2016年2月16日,武某妻哥刘某向王俊飞偿还武某全部欠款及利息共计29.5万元后,王俊飞将占有的房屋钥匙、车辆及借款收据归还武某。当天,王俊飞驾车将武某及其妻子带至嘉峪关市南湖附近,以威胁手段,强迫武某书写8.4万元借条、收条各一张,借、收款人均为武某及其妻子。同年4月,王俊飞再次以索要上述债务及利息为由,强行拿走武某价值人民币5320元的苹果手机l部。
2015年10月15日,王洪伟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强行将受害人李某从其位于嘉峪关市朝晖小区的家中带至陈岩驾驶的车上,在车上对李某实施殴打,致其鼓膜外伤。后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年11月,王俊飞、王松、章海以索要债务为由,驾车将受害人武某强行带至嘉峪关市西北汽配城东侧水库边,王俊飞胁迫武某脱掉上衣、外裤和鞋子,站在雪地中打电话借钱偿还债务。后经武某及其妻子恳求,三被告人同意武某穿上衣服返回车内。
2016年4月,王某以一辆起亚K5轿车作质押,向王俊飞、王松借高利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为本金的10%)。同年6月1日,王某还清王俊飞欠款及利息,王俊飞等人仍以王某弟弟尚未还清欠款为由,拒不归还起亚K5轿车。2017年1月9日,王某向王俊飞归还借款5万元,后王某多次向王俊飞等人索要该车未果,并威胁王某弟弟还欠5万元。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4.85万元。
2017年7月1日,受害人李某、董某驾车进入嘉峪关市惠海驾校东侧伟业煤场内掉头离开时,娄杭州驾车将董某驾驶的车辆堵在门口,后与李某发生口角,王洪伟将李某从副驾驶座拽下后实施殴打,王俊飞、王松、娄杭州、吴作成等人也对李某拳打脚踢,致李某左侧鼻骨骨折、肋骨骨折。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杜魁魁明知王俊飞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仍为王俊飞提供食宿等物质帮助。2018年春节前又驾车将王俊飞送回江苏省徐州市老家。同年2月18日,吴刚明知王俊飞将人打伤被公安机关通缉,仍伙同杜魁魁驾车将王俊飞、王松连夜从江苏省徐州市送回嘉峪关市德惠小区,因怕王俊飞被警察抓获,杜魁魁、吴刚又驾车将王俊飞、王松送至嘉峪关市大众小区藏匿。
案件审理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俊飞、王松、王洪伟、娄杭州、吴作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俊飞、王松、王洪伟、章海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俊飞、王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魁魁、吴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食宿、帮助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对被告人王俊飞、王松、王洪伟所犯罪行,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娄杭州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分别对王俊飞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王松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王洪伟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娄杭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作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章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窝藏罪分别判处杜魁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吴刚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