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每日甘肃网11月16日讯 (甘肃工人报记者 范建设) 日前,劳动者王鹏来信咨询:我是一名玻璃安装工,从1995年开始入职,一直在一家企业的分公司工作,可以说是这家企业的老员工了。2018年1月,因为企业内部调整,由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总公司想把原来分公司的这些老员工全都换成新人。但单位不想主动辞退我们,现在就是不给安排工作,也不给支付工资。我曾经找过单位领导去说这个事,但单位的态度就是避而不谈。三个月下来,有些同事就知难而退了,主动找到单位提出离职,毕竟大家还要养家糊口。我觉得很不公平,单位这么耗着我们,就是想逼我们走。单位这么对待老员工,我也不想在这儿干了。我想知道,我们应当怎么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带着这个问题,日前记者咨询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定君,邢法官从专业角度进行了解读。
首先,单位不想主动辞退您,是不想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金的责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主动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单位给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选择向劳动人事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庭审中单位可能会狡辩,认为自己有种种客观理由,无法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劳动者在此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单位也不应当支付工资。但即使单位提出的客观理由是合理的,单位也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所以单位不予支付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做法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面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时,要敢于据理力争,并且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成为那些无良用工单位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