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17〕2号
根据兰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兰州市2016年省列棚改项目目标任务的通知》(兰棚<城>指办字[2016]21号)要求,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灯泡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关区皋兰路街道麦积山路以南,民主西路以北,B334#规划路以东,省公路局家属院以西,灯泡厂家属院民主西路14、
16、18、20、22、24、48、50、52、54、56、58、60、62、64、66、68、70号及周边平房(无门牌号),省经贸委家属楼旧大路195、197、199、201、203、205号,属于一类地段。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根据规划部门核准的红线图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皋兰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原地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原地期房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第9天起,90日内完成(自2017年7月12日至10月9日)。
六、奖励
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第9天起,9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46天至第7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000元;第71天至第9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