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每日甘肃网11月20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天上午9时30分,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朱玉代表检察机关出席由甘肃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徐某某抢劫一案,依法履行职务。甘肃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海波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记者了解到,该案系一起死刑二审上诉案件。
2005年8月25日,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一住宅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
当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持刀尾随被害人王某一同乘坐电梯,趁王某入室未关门之机,进入房间持刀胁迫王某抢劫钱财时,遭到王某反抗,徐某某向王某捅刺三十余刀。王某之子谷某某发现后上前拉扯、阻挡时,被徐某某捅刺十余刀,致二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某抢走王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17年9月8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公司院内将徐某某抓获归案。
2018年2月28日,兰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6月14日兰州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死刑。被告人徐某某以认罪悔罪、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朱玉检察长负责办理这起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刑事二审案件。
庭审中,朱玉检察长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对一审时的主要证据和二审时补充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并申请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说明。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朱玉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就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
朱玉检察长在出庭意见中指出:上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徐某某归案后虽能认罪悔罪,但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徐某某死刑量刑适当,建议对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徐某某在庭审和最后陈述中,对所犯罪行表示真诚忏悔,认罪悔罪。
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张海波宣布休庭,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
部分全国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方家属、部分参与侦查工作民警等7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