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11月2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在今日召开的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向大会作了关于《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9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省环保厅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多次征求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各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甘肃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组成调研组前往金昌、酒泉、平凉、庆阳等地,就我省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体情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听取了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相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草案作了修政充实完善。
其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几年我省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坚持从省情和实际需要出发,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中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需要总结提炼,同时有必要借鉴其他省市的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将其吸收到法规草案中。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项规定:一是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出发,针对人口密集区域相关生产项目特别是容易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设置了禁止性规定,增加“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二是为保障公民既能表达缅怀情感,满足祭莫需要,又能做到文明清洁祭祀,根据立法调研中相关方面的建议,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祭祀活动密集的节日和时段,可以指定固定地点,并提供焚烧容器,引导公民集中焚烧祭祀品”的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