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张洞若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据央广网)
这些年,公务员辞职转行或下海经商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据媒体披露,其中有部分人,是因为在职期间握有一定的“实权”,并积累了不少的“人脉”,且在辞职后一段时间内,仍可发挥不小的“作用”,所以通过跳槽、经商等办法,将手中的“期权”进行“变现”。除此之外,还有个别公务员,慑于反腐压力,在职时替他人谋取利益,虽不图眼前“回报”,但却私下达成“协议”,待辞职后以聘任、入股等形式,暗中兑现过去的“酬劳”。
上述现象,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损害了市场秩序,危害不容小觑。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潜伏较深,监管工作一直存在很大困难。此次新出台的《意见》从源头入手,给辞职后的公务员戴上了“紧箍咒”,无疑是扼制“期权腐败”的有效举措。例如,《意见》规定县处级以上公务员辞职后3年内、其他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不得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从业。这一要求,通过设定“时限”、划出“禁区”,明确了公务员辞职后的“回避”问题,必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期权腐败”发生的可能。
当然,制度的威力终究在于执行。从辞职去向的报告与备案,到辞职后的监督与处罚,《意见》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严把各处环节、盯紧每个关口。为此,必须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充分形成报告、审批、监督、处罚的闭合链条,并应严格按照规定,既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问责,也对违规接受企业进行处罚,通过双管齐下、标本兼治,切实将“期权腐败”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坚决防止“权力越界”,必须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