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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意见 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福利性住房

时间:2019-02-16

兰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三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福利性住房

制图/韩龙生

每日甘肃网2月16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欧阳海杰)2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为有效破解现实难题,加快推进新三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工作,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三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从政策支持、具体措施、项目安置、财政税收、套型标准、交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

  违规售房企业将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介绍,兰州市自2011年启动以来,已累计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200个、改造户数15.64万户,惠及群众47万余人。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98个、入住户数7.86万户、入住群众27万余人。进入2018年以来,根据兰州市新三年棚改计划,2019-2020年还剩余约7.4万户棚户区,剩余任务实施难度较大:一是剩余棚改项目资金平衡能力差、融资难度大、改造任务重。二是剩余城中村改造难度大,各区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不统一。

为有效破解现实难题,兰州市出台了《实施意见》。并明确指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守政策红线,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余量房要严格管理,对于违规售房的企业,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给予贷款贴息补贴

《实施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改造项目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无偿交政府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对于财政税费政策,《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府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土地出让收益贡献大小,由兰州市财政局给予区级政府一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所报项目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年度预算。市、区(县)两级适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贴。

物价部门可对房屋重置价格进行定期调整

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继续执行《兰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户籍管理的实施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件标准。同时,由兰州市物价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重置价格进行定期调整,按照“一区一策、因区施策”的原则,授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在考虑城中村区位差异的前提下,围绕房屋安置和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发放及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并报市指挥部备案后严格执行。

各区县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要会同市教育局,以就近原则,统筹考虑棚户区改造被征拆群众过渡期及回迁安置后的适龄学生就学问题。

划拨用地新建住房面积须在90平方米以内

对于建设标准,《实施意见》指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建设,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进行科学规划选址。

套型标准上,安置房按照小户型、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的要求进行建设。以划拨用地供应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建设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须在90平方米以内,如被征收户原房屋面积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多套房屋安置补偿。以出让用地供应土地、商品住房方式进行建设的新建住房,房屋建筑面积按相关规定自行设计。

交房标准中,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交房标准要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可采用户内装修或货币补偿。采用户内装修的,应与货币补偿金额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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