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2016年3月5日,马某驾驶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致使郭某胸腰部、盆骨、右上肢等处受伤,郭某的伤残鉴定为九级、十级。郭某将肇事者马某以及马某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简称“财保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庭审中,马某对于郭某所诉事实不持异议。财保公司则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后马某肇事逃逸,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郭某受伤,被告马某肇事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被告马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保公司负有在被保险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马某虽在被告财保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某逃逸,被告财保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9.5万余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郭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医药费等损失1.8万余元。
面对交通事故,一些司机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心存侥幸,就“慌不择路”,想“一逃了事”,往往将小事故逃成大问题,最终不得不面临重罚。
记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为逃避责任一逃了之,此种情形下,承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我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按照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险赔偿,商业险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但肇事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免赔三责险。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并对此条款作出加黑加粗的显著提示。并且该规定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对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应该是常识。案例中的马某驾车逃逸,致使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无法判定其驾驶状态,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予以拒赔。
律师提醒,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救助伤员,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处理才是正确和唯一的途径,千万不能心存侥幸逃离现场。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