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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出台新办法:具备七项条件就可申报

时间:2019-04-04

每日甘肃网4月3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促进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使其成为“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生态区,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具备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等七项条件,就可申报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获批设立后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办法》所称的“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甘肃省内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及其生态环境等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批准设立后,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具备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分布集中,相互影响、联系,形成具有鲜明地域、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生态环境良好;当地民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当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村落、民间艺术之乡、乡村舞台、传统文艺团体等有关具体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社会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度和措施取得一定成效等七项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每三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问题保护区或将被摘牌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市(州)、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列支建设经费,确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得到有效落实。省级财政对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建设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展示等给予经费补助。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点区域在传统村落和老街区改造、新农村建设中要保留原住居民,保护原住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不得将原住居民整体或高比例迁出、腾空。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建设至少一个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三年对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组织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保护区建设成效检查、评估。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视不同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并责成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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