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时评】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张智全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除了明确十五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外,还规定了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意味着今后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将得到有力遏制。(据《北京青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走过十余年历程,对促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功不可没。但与此同时,由于该《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现象也广泛存在,致使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过度滥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明确予以界定,并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必将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不可否认,任何政府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但是,信息公开范围的限制不应成为遮掩公众知情权的“盖子”。在以往的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之所以被滥用,除了一些地方对服务型政府认识不深、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之外,还缘于《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规定过于笼统,信息不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都缺乏细化、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从而使一些部门得以随意放大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范围。同时,因为缺乏依法问责的兜底条款,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行为,追究力度不够,威慑效果不彰,致使本应成为法治政府标配的信息公开,甚至蜕变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法治思维,在厘清其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关系的基础上,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界定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方面,大幅缩小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并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设计了公民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这一严格的范围界定和严密的纠错程序设计,不仅堵塞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的漏洞,而且也以责任的依法追究为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主体戴上了“紧箍咒”,必将倒逼政府部门主动摒弃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做法,更好满足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扎紧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的篱笆。期待各级政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使之充分释放出助力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