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免费搭车受伤 谁来承担赔偿?
法官:驾驶人应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
每日甘肃网7月17日讯(西部商报记者陈振峰)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在实际生活中,驾车人出于好心同意他人免费搭乘车辆或者邀请顺路搭车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当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员受伤之后,免费乘车人是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免费乘车人和驾驶人之间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案例1
免费乘车出事故驾驶人成被告
2016年8月25日,赵某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沿华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皂郊镇潘集寨村路段时,因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冲出路基,翻入道路左侧山崖中,造成乘车人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均为免费乘坐车辆。张某某受伤后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20878元。经张某某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其损伤属十级伤残。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车主刘某某与司机赵某某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4774元。
案件审理中,张某某作为免费乘车人,是否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存在分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但张某某明知其乘坐车辆为货车且已满员,仍乘坐该车,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因赵某某系刘某某雇佣的司机,且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由刘某某与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
朋友驾车同乘发生事故谁担责
胡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双方相约回胡某家里。返回途中,胡某先驾驶其小轿车,后由张某驾驶,胡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行驶过程中,车辆驶出路面翻滚至山坡下,致胡某受伤,车辆受损。胡某遂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胡某腰部外伤致截瘫,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至150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终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驾驶员,在其驾驶过程中,车辆驶出路面形成单方交通事故并致胡某受伤,应当给胡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胡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亦为送胡某回其家中才与胡某相约出行,返回途中又是在代替胡某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胡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的80%。
法官说法
驾驶人应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必须对乘客安全负责,对肇事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故意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车辆,也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如果乘车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有责任的,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驾驶人是主观好意、免费允许搭车,所以适当酌减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伤者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天水市秦州人民区法院穆琳法官建议,作为驾驶员一定要对安全的谨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规的程度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在明知不具备载人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载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作为乘员应尽量选择正规的、具备安全驾驶条件的车辆出行,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日后造成尴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