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布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情况
每日甘肃网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5月3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这一阶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取得的成果,并对平凉郭文案、兰州彭亮案、敦煌胡鑫案等8起涉黑涉恶案件的判决情况,及一起目前正在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理中的穆琚东涉黑案庭审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甘肃高院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大排查、大核查”和“一案双查”,建立甄别、移送、会商机制,分批分次筛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万余件,排查出“校园贷”“套路贷”等线索147条。截至5月底,全省法院摸排并移送有关部门疑似黑恶线索1076条,部分线索已立案侦查。
甘肃法院近期部分涉黑涉恶案件
1.平凉市郭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文为获取客车运营利益,强迫他人合股经营,又笼络吴岳祥、葛建华等人在平凉汽车东站及周边巡逻,成立“地下执法队”。2012年8月之后,为实现其非法目的,郭文又先后注册成立四家营业性公司,以公司为掩护,陆续招纳任新茂、甘雯等18人作为经理或员工分别安置于公司内部,从事非法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上的客车统一管理,强行收取服务费,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贷,长时期开设赌场,并借公司之名,将非法债务合法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为追讨赌债、高利贷,郭文亲自指挥、指派任新茂、史明轩等人实施抢劫犯罪1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6起,同时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被害人30余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2019年5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文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到管制8个月不等的刑罚。
2.兰州彭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彭亮等人从2014年7月开始,以团伙形式组织多名妇女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各娱乐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了以彭亮为首,以其他团伙成员积极参与且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7月,团伙成员杨鹏涛刑满释放,彭亮带领祁华强等人组成车队大张旗鼓,接其出狱、设宴接风,形成恶劣社会影响。随着该犯罪团伙内部结构的日益严密,财务、人员分工的日益明确,逐渐坐大成势,危害一方,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利用上述非法获利购买枪支、汽车、刀斧、对讲机等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维持组织的持续发展。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势力、影响和利益,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亮等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3.酒泉胡鑫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胡鑫、胡刚系同胞兄弟。2000年起,被告人胡鑫、胡刚在经营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供暖工程、酒吧期间,通过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欺压百姓,收取费用,恶意敛财,以“出手狠”闻名。在敦煌市七里镇恶名远扬,被称为“胡镇长”。2008年以来,被告人胡鑫以规范敦煌七里镇沙石料市场销售为由,在敦煌市七里镇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下,与被告人胡刚结伙成立了敦煌市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招募副经理、财务等工作人员,在沙石料销售进出通道设立关卡,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宿、交通费用,强行收取管理费,对不服从管理者以开除、罚款、停业整顿进行管理。该公司通过暴力手段,逐步垄断了敦煌七里镇及党河河道沙石料的销售权,攫取巨额财富,形成了以胡鑫为首,杨玉平、李燕燕为骨干成员,胡亮、李鑫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源的目的,被告人胡鑫通过非正常手段担任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后,网罗亲信,插手房地产开发,成立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职务侵占、挪用公款、逃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
5月31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鑫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2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4.静宁穆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于5月28日开庭,目前正在审理当中。该案首要分子穆琚东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静宁县城欺行霸市、扬名立威。以壮大声势为目的故意拉拢各种社会不良分子,坐大成势,称霸一方。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扰司法。
目前,审理工作还在华亭市人民法院紧张进行。
5.张掖朱家辉恶势力案件:被告人朱家辉、王光耀、贾洋等人在张掖甘州区内逞强耍横、惹是生非,在网吧、酒吧、宾馆等地恶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实施了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经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朱家辉等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
6.兰州谭经凯案、杨进隆恶势力案件:由于杨进隆案相关人员系未成年人而依法分案处理。2017年以来,被告人谭经凯、党飞龙、康永涛及杨进隆、马金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谭经凯、党飞龙、康永涛为纠集者,杨进隆、马金龙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该犯罪团伙多次在娱乐场所聚众斗殴,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社会危害性严重。
5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一审判决,谭经凯等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6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杨进隆等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2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7.会宁白东亮恶势力案件:被告人白东亮、张国华、马发荣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在会宁县东关农贸市场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定的控制力,随意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该恶势力团伙自2014年承包农贸市场以来,在该市场内违建72间彩钢房,向商贩出租,收取租金,并向进入该市场的所有车辆违规收费,严重扰乱农贸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摊位费收取等问题与多人多次发生争执,并殴打多人致伤,成为盘踞在会宁县农贸市场的一个恶势力“毒瘤”。该恶势力团伙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实施了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
5月31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白东亮等人有期徒刑2年5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罚。
8.岷县马由素夫恶势力案件:该恶势力以被告人马由素夫为纠集者,马者咪力为骨干成员,赵发土曼等人为其他成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恶势力,长期盘踞于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矿区及漳县东泉乡直沟村一带,通过浸泡尾矿、 渣的方式,非法侵采国家矿产资源。同时,该恶势力在该区域种植药材、放牧的过程中,欺压当地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理整治矿山秩序过程中,以马由素夫为首的家族成员,多次聚众辱骂、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持石块、锄头等凶器公然暴力抗法,在执法现场抢夺民警枪支,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被告人马由素夫等以暴力方法多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者咪力公然在执法现场抢夺民警枪支,构成抢夺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过公开审理,被告人马由素夫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