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09件767人
每日甘肃网兰州6月4日讯(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5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这一阶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取得的成果。截至2019年5月25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09件767人,对173名被告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为深入推进专项斗争,省高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相关文件,从证据收集、工作衔接、认定标准、办案程序等方面统一规范。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适时提前介入,胡鑫涉黑案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8条建议,因“打得彻底、搞得完整”,被公安部确定为部督案件。同时,省高院组建了3个专门合议庭,制定下发案件督办及审判指导办法,严格落实“双报告”“一案三报”制度,加强对全省法院涉黑涉恶案件的督办力度。
为了深挖彻查线索,省高院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大排查、大核查”和“一案双查”,建立甄别、移送、会商机制,分批分次筛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万余件,排查出“校园贷”“套路贷”等线索147条。截止5月底,全省法院摸排并移送有关部门疑似黑恶线索1076条,部分线索已立案侦查。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一周来,省高院集中开庭、宣判了一批黑恶势力案件。
案例一:郭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年5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文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文为获取客车运营利益,强迫他人合股经营,又笼络吴岳祥、葛建华等人在平凉汽车东站及周边巡逻,成立“地下执法队”。2012年8月之后,为实现其非法目的,郭文又先后注册成立四家营业性公司,以公司为掩护,陆续招纳任新茂、甘雯等18人作为经理或员工分别安置于公司内部,从事非法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上的客车统一管理,强行收取服务费,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贷,长期开设赌场,并借公司之名,将非法债务合法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郭文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到管制8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彭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彭亮等人从2014年7月开始,以团伙形式组织多名妇女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各娱乐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了以彭亮为首,以其他团伙成员积极参与且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7月,团伙成员杨鹏涛刑满释放,彭亮带领祁华强等人组成车队大张旗鼓,接其出狱、设宴接风,形成恶劣社会影响。随着该犯罪团伙内部结构的日益严密,财务、人员分工的日益明确,逐渐坐大成势,危害一方,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彭亮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三:胡鑫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胡鑫、胡刚系同胞兄弟。2000年起,被告人胡鑫、胡刚在经营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供暖工程、酒吧期间,通过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欺压百姓,收取费用,恶意敛财,以“出手狠”闻名。在敦煌市七里镇恶名远扬,被称为“胡镇长”。2008年以来,被告人胡鑫以规范敦煌七里镇沙石料市场销售为由,在敦煌市七里镇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下,与被告人胡刚结伙成立了敦煌市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招募副经理、财务等工作人员,在沙石料销售进出通道设立关卡,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宿、交通费用,强行收取管理费,对不服从管理者以开除、罚款、停业整顿进管理。该公司通过暴力手段,逐步垄断了敦煌七里镇及党河河道沙石料的销售权,攫取巨额财富,形成了以胡鑫为首,杨玉平、李燕燕为骨干成员,胡亮、李鑫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胡鑫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四:穆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于5月28日开庭,目前正在审理当中。该案首要分子穆琚东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静宁县城欺行霸市、扬名立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扰司法。目前,法院的审理工作还在紧张进行当中,相信所有的被告人都会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五:朱家辉恶势力案。被告人朱家辉、王光耀、贾洋等人在张掖甘州区内逞强耍横、惹是生非,在网吧、酒吧、宾馆等地恶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实施了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情节恶劣。经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朱家辉等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六:谭经凯案、杨进隆恶势力案。2017年以来,被告人谭经凯、党飞龙、康永涛及杨进隆、马金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谭经凯、党飞龙、康永涛为纠集者,杨进隆、马金龙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经依法审理,谭经凯等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6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杨进隆等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2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七:白东亮恶势力案。被告人白东亮、张国华、马发荣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在会宁县东关农贸市场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定的控制力,随意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该恶势力团伙自2014年承包农贸市场以来,在该市场内违建72间彩钢房,向商贩出租,收取租金,并向进入该市场的所有车辆违规收费,严重扰乱农贸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该恶势力团伙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实施了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经公开审理后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八:马由素夫恶势力案件。该恶势力以被告人马由素夫为纠集者,马者咪力为骨干成员,赵发土曼等人为其他成员,利用家族势力,长期盘踞于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矿区及漳县东泉乡直沟村一带,通过浸泡尾矿、 渣的方式,非法侵采国家矿产资源。
同时,该恶势力在该区域种植药材、放牧的过程中,欺压当地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理整治矿山秩序过程中,以马由素夫为首的家族成员,多次聚众辱骂、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被告人马由素夫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