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辞退?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每日甘肃网6月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袁某认为自己被辞退,被告用人单位认为是其主动离职,这起案件究竟该如何赔偿?6月3日,记者带你剖析审理过程。
袁某诉称:2018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其回老家探亲,10月8日回公司上班,10月15日公司以“岗位不需要”为由违法将其辞退,且从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也拒不支付10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袁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餐饮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10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
事情果真如此吗?来听听某餐饮公司的说法。某餐饮公司向法庭陈述,袁某在职期间经常迟到早退,无组织纪律,2018年9月30日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领导进行了工作交接,10月1日起回老家。10月15日公司召开工作例会,袁某参加并口头提出辞职申请,之后再没有来公司上班,袁某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应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作不睦,相互间或都表达过“想辞职”或“想辞退”言辞,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成劳动合同的解除。袁某在公司没有将其辞退的情况下便不再上班,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自动离职,因此驳回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
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办案法官支持了袁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请,并根据袁某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判令被告餐饮公司支付其10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1992元。袁某与某餐饮公司均服从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