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每日甘肃网6月6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7年的“6·5”世界环境日,省法院正式宣布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形成了以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
据介绍,当天发布的十起案例是近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专门化机制建设以来,甘肃省人民法院从众多案件中特别选取的。
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 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此案是发生在子午岭林区腹地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盗伐林木是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重要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同时进行互联网直播和当地电视台多次重播,有效地宣传了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激发了当地群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2 赵雪青等七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尔腾草原的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哈尔腾草原毗邻盐池湾自然保护区,是西部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西藏野驴和野牦牛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西藏野驴、野牦牛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运用刑罚惩戒非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3 白雨涵、史生悦非法采矿案
本案系一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祁连山西端,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运用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矿活动,是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形势下遏制非法采矿活动必须的重要手段,本案发生在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地方偏僻,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而主犯正是利用法制宣传的薄弱环节,以高额报酬诱惑为其带路,铤而走险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该案的公开宣判,使加强法律宣传力度与对犯罪分子有效惩处有效结合,增强了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对辖区广大农牧民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为筑牢祁连山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4 杜勤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陇南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经过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陇南境内有着存数不多的野生红豆杉。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即使随意采伐本人承包的林地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可构成犯罪。采伐不可任性,决不允许贪一时之利而断送子孙后代的美好生态家园。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再造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5 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非法占用林地案。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保护区内的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杜绝非法占用林地,保护林地资源意义重大。本案被告人非法开垦占用国有林地14.4亩,数量较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悔过,并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进行补植复绿。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司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