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全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9起涉黑涉恶案件
每日甘肃网每日甘肃网兰州6月10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婕安志鹏)今天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今天集中公开宣判的9起黑恶势力案件予以通报。据介绍,截至6月1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80件1297人,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23件865人。
另悉,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温某某涉恶案、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某涉恶案也于今天公开开庭审理。
庆阳市西峰区申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1年10月,被告人申某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前科劣迹人员如何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交往密切,逐步结为团伙,并为服刑人员送钱送物、接风吃喝,拉拢刑满释放人员,先后吸纳贾某某、朱某某、李某等人为成员,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08年,白某某因参与陆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从2013年开始,白某某通过组织赌博、强迫交易等行为吸收赵某、马某、道某某等成为团伙成员。其间,白某某与申某某相互勾结,互相利用,长期在西峰城区、庆城、环县部分乡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为游戏厅、KTV、酒吧等行业场所非法保护,直接或变相收取保护费,通过有组织赌博、替人非法讨债、强迫交易,大肆敛财,并用非法收益购置车辆,购买砍刀、木棒等工具,实施组织犯罪几十起。被告人申某某、白某某组织、领导,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等8人积极参加,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20人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称霸一方,且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申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赌博、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酒泉市金塔县郭某某恶势力案
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吴某、邢某某、马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金塔县范围内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未成年人参与盗窃。同时,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等人以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摆事情”为名,纠集众多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并充当“大哥”,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故该犯罪团伙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中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为首要成员,被告人吴某、邢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马某某为松散组织人员,是在被告人郭某某、陶某某等人召集下,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张掖市肃南县潘某恶势力案
被告人潘某、雷某、妥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肃南县城区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欺压群众,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恶势力犯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潘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定西市安定区张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纠集指使被告人岳某某、文某某、鱼某、武某某、景某某、魏某某等人,形成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文某某、鱼某、武某某、景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被告人岳某某、魏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该犯罪集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非法讨债过程中,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陇南市武都区宋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长期纠集被告人仵某某、宋某、朱某某、张某某、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两当县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及资金,采用打麻将、“炸金花”“十点半”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长期从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宋某某作用突出,起指挥、领导作用;被告人宋某、朱某某、张某某、仵某某、刘某等人长期接受宋某某安排、指挥,共同实施多次犯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5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