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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注意啦!乘坐地铁看看哪些东西不能带?

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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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6月14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为确保兰州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维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今日,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发布关于《兰州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通告》即日起实施。

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局长金积虎介绍,通告明确规定了严禁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管制器具等十大类禁止携带物品及三大类限制携带物品乘坐兰州市轨道交通或进入轨道交通站内。广大市民在乘坐轨道交通出行时,应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安检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报会上,还介绍了乘坐轨道交通相关安全知识。

需要提醒的是,宠物狗不能随主人乘坐地铁,乘客也不能在地铁上吃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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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切实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布《兰州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轨道交通车站内明示《兰州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兰州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钢珠枪等。

4.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5.上述物品的样品或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导爆管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引火线等物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气体及其专用容器;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上述物品均包括其混合物。

(五)有毒有害物品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汞(水银)、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酸液、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类

1.锂电池累计不得超过2个,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

2.以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并保持包装完好。

(1)菜刀、水果刀、美工刀、剪刀、餐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2)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3)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单品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二)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类

1.白酒(50度以上)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含),整箱未开封限3000毫升(含)。

2.以下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升(含)。

(1)化妆水、指甲水、洗甲水、卸妆水、染发剂单品不得超过100毫升(含)。

(2)冷烫精、摩丝、发胶、染发剂、衣领净、光亮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卫生杀虫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

(3)花露水、香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含)。

3.打火机累计不得超过5支(含),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禁止携带。

4.罐装打火机气累计不超过150毫升(含)。

5.医用氧气袋不超过2袋(含),须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携带。

6.安全火柴累计不得超过5小盒(含)。

(三)其他类

1.滑轮鞋、滑板可以带入站内乘车,禁止滑行。

2.小金鱼、小乌龟、小松鼠等活雏,数量不得超过5只(含)。袋装、盒装或笼装不得影响其他乘客,允许携带进站乘车,其他宠物一律禁止进站乘车。

3.携带折叠自行车的乘客,必须将其折叠整齐。按照行李物品对待方可进站乘车,其余均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4.携带导盲犬进站的乘客,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残疾人证件”,犬需具有公安机关发放的犬证,二者齐备方可进站乘车。

5.禁止携带灭火器等压力容器、物品带有易燃标志的进站乘车。

6.携带的喜庆彩花筒喷彩纸可携带进站乘车。喷泡沫的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7.禁止携带反动报刊、书籍、传单或者淫秽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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