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有奖励
我省起草《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每日甘肃网4月1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4月15日,记者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举报范围
涉及10类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奖励标准
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经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认定,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前款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奖励程序
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举报人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愿。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监督管理
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受理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袁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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