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每日甘肃网7月25日讯(西部商报记者李杨 实习生武晶晶)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明确了“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项禁止性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显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试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条例(修订草案)》共三十一条。其中: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包括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并将原《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挖沙等活动”,使规定的禁止性活动与上位法规定完全一致。《条例(修订草案)》还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对表述不准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保护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提出: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和收购、贩运野生动物。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