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注意了
基本养老金有调整 8月底前确保发放到位
每日甘肃网7月2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朱浩源)7月2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省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等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等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在8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分为定额、挂钩和倾斜三种。在定额调整方面,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在挂钩调整方面,与缴费年限挂钩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6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
在倾斜调整方面,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对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463元的,调整到2463元。2016年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先按国家公布的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再按本通知要求调整。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和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代发的,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新制度启动实施后再进行结算。
另外,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养老金支付渠道发放落实,确保在8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