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通知,确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40万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50万调整为40万元,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据悉,该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手楼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编号为准,二手楼以新房产证出证日期为准。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在本地连续缴存满6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相关条件,首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需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视为正常缴存。
其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此外,还要提供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购买一手商品房须有经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要有加盖备案章或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预告登记证》。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40万元
近年来,为了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利民政策,充分释放了住房公积金的潜力,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住房需求,有效帮助职工减轻置业负担。但是,随着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回暖,职工贷款需求增加,导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状况愈发紧张,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长期处于高位运行。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要求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决议精神,确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40万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50万调整为40万元,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购买的住房面积与公积金账户余额,也会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借款申请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8倍。即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万元时,其贷款额度不可超过24万元。
借款申请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以及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6倍,夫妻双方最高可贷40万元。
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两成,贷款五年期以上利率3.25%
目前,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最低两成。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同样为两成。
在贷款利率方面,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即五年及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结清首套房贷,公积金贷款购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不过,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目前仍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贷款审核部门在核定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及最低首付比例时,既计算贷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的住房套数,又计算银行征信记录中住房贷款次数,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