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记者 周倩 通讯员 曾玲)近日,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深惠路的一门诊部因牌匾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不符,少了“深圳”二字,被卫生监督部门罚款5000元。卫生监督部门表示,要求医疗机构如此规范执业,是为了患者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是深圳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都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处方笺等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相同。
市卫监部门也表示,若医疗机构招牌与机构名称不符,可能会导致医患双方遇到纠纷时,患方的正当权益难以维护。为此,《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确了相关处罚,如果有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的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最终,该门诊部管理人接受了处罚,同时表示以后一定会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市卫监局提醒,以后市民看病就医要多留心,就医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卫监部门反映。
(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