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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受贿18.95万元 广州咪表窝案一涉案处长获刑

时间:2017-04-12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州咪表腐败窝案有了新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定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监督处处长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记者还注意到,根据去年底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生咪表公司”)及该公司原总经理莫某、原执行董事汤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其中,德生咪表公司一审被判罚金20万元,该公司原总经理莫某一审被判1年4个月有期徒刑,原执行董事汤某一审被判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南方日报记者 祁雷

  咪表公司经营者为谋停车泊位审批向13人送钱

  经法院审理查明,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8日,经营项目类别为公共设施。2013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莫某,股东为廖某(持股56%)、莫某(持股10%)、彭某(持股6%)、汤某(持股6%)、王某(持股2%)、晏某(持股20%)。

  2003年,被告人莫某进入该公司,先后担任业务部副经理、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被告人汤某2004年进入该公司,先后担任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莫某伙同被告人汤某,在共同经营被告单位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谋取停车泊位的审批和经营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先后送给时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停车处处长付某(均另案处理)等广州多个行政部门13名工作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77.4万元,其中被告人莫某直接经手所送的贿赂人民币共计20.8万元,被告人汤某直接经手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6.6万元。

  据被告人莫某供述,证实2005年至2014年,其在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经理、总经理等职位期间,为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搞好关系并谋取相关利益,先后送给多名工作人员好处费。上述行贿款项都是从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支出的,通过借支方式从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支取的。

  莫某供述,送钱和礼物给上述人员的情况其公司的执行董事汤某也是知情的,因为要让他批字。汤某和其都要跑这些部门,互相之间也会通通气,汤某应该也清楚送钱给相关人员的情况,而汤某送钱给相关人员的事情莫某也基本清楚。

  被告人汤某供述,其为了公司在经营中得到交通、公安、物价、街道等政府部门领导关照,多次向这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送好处费。

  停车场管理处处长利用审批权累计受贿18.95万元

  付某案是本窝案的一大焦点。付某此前供述,其在2008—2010年担任广州市交委停车场管理处处长期间,因负责审批占道许可及续期共收受汤某好处费3万元。

  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付某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担任货运管理处、停车场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指导、监督和管理停车场行业、货运市场行业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95万元。如,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付某收受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7.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在停车场经营报批中谋取利益;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付某收受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汤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3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购物卡,为该公司在停车场经营报批中谋取利益等。

  原审判决,被告人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宣判后,付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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