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作为国务院试点城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生育保险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支出
据了解,珠海市历年的生育保险实践探索为全国的社会保险改革积累了经验。“十三五”规划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珠海上报为试点城市。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印发,确定于2017年6月底前在珠海等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要求试点城市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抗风险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三大统一和一个减少
据了解,按照国家对试点城市的要求,市人社局草拟的《办法》进行了三大统一、一个减少的变革。
“三大统一”一是统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统一征缴。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其一增加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项目,在原16个项目基础上增加了2个常规项目和7个备查项目。其二增加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从42天增加为75天。
“一个减少”是指减少生育保险欺诈风险。2013年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以来,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同时,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发现了一些诱发欺诈待遇的风险因素,一是怀孕后挂靠参保的现象;二是职工分娩前用人单位虚报缴费工资,拉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虽然生育保险基金反欺诈工作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查处,但付出的行政管理成本非常高。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保险原理,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情况,我市拟对政策作出以下调整:一是统一生育保险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二是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支付;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三是用人单位上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生育津贴基数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