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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法院审结一KTV侵犯著作权案,经营者受罚

时间:2017-04-12

    KTV房是不少市民喜欢的娱乐场所,然而,少有人意识到,在KTV里所唱的每一首歌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歌曲侵犯了著作权,那经营者将受到法律的责罚。近日,金平法院就审结了一起KTV侵犯著作权案。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收录了《大男人·小女孩》等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下称海蝶公司)对《大男人·小女孩》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2013年11月1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海蝶公司订立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依法行使海蝶公司所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

    2015年11月15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一份《公证书》上载明,汕头“曲秀量贩式KTV”内的点歌系统可点播《大男人·小女孩》等音乐电视作品。公证人员对播放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并刻录保存。随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原告向金平法院诉称,汕头市曲秀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金平法院拆封并播放了公证封存的光盘,经比对,原告主张权利的《大男人·小女孩》音乐电视曲目与公证封存光盘收录的同名音乐电视曲目的画面与内容一致。

    金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DVD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人等版权信息,是合法出版物。根据该出版物所明确的著作权人署名信息,海蝶公司为音乐电视作品《大男人·小女孩》的著作权人。原告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取得了音乐电视作品《大男人·小女孩》著作权人海蝶公司的授权,其授权范围包括了复制权、放映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该授权至今有效。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KTV视频点播系统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大男人·小女孩》,已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汕头市曲秀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作品《大男人·小女孩》的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立即将该作品从被告汕头市曲秀娱乐有限公司的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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