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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出台了

时间:2018-05-14

  11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政策支持、增设条件、办理程序、维护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鼓励地方政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给予补贴,并对业主分摊比例提出了参考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

  增设电梯需要多少业主同意?《指导意见》规定,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单元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对于广大市民十分关注的资金筹措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可以通过业主分摊、申请住房公积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资助、社会投资、属地政府老旧小区整治专项补助资金等渠道筹集。

  业主该如何分摊?《指导意见》提出,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以第四层分摊系数1为基准,第一、二层分摊系数为0,第三层分摊系数为0.5、从第五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分摊系数增加0.1,即第五层分摊系数为1.1、第六层分摊系数为1.2,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时,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据了解,《指导意见》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持的实施细则,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财政支持比例、申请渠道、办理程序、资金使用监管等有关内容,进一步支持民生实事。

  为切实保障和促进民生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精简审批流程,例如免于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免于征收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可不确权办证等。同时,明确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指导意见》规定,未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增设电梯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或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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