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门楼牌号管理,实现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汕头市门楼牌号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
规定明确,经依法批准命名的道路两侧有出入口的院落、独立门户、住宅区、工业园区等应当设置门号;住宅区、工业园区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号,但已设置门号的院落、独立门户所属的建筑物可以不设置;直接归属在同一门号或者楼号下的多个楼梯单元,应当设置单元号;商铺、房间应当设置房号。对没有形成住宅区的若干相邻建筑物,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分别独立设置门号的,可以在同一门号下,为各个建筑物设置楼号。
规定要求,封闭式住宅区内建筑物的楼号,从最接近小区出入口的建筑物开始编定,按照“之”字形顺序。开放式住宅区内建筑物的楼号,比照住宅区所临主要道路门号的走向,逐行编定。归属同一门号或者楼号的房间或者商铺的房号,应当以“房室所在自然楼层房室顺序号”形式,按照背向楼梯间顺时针方向编定。地面以下的房号以前缀“-”表示。沿街商铺房号的编定顺序比照其所临道路的门号编定走向。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门号。楼内各套间分层编号。十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层序号房序号”两组三位数;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楼房,房号采用“层序号 房序号”两组四位数。
规定还明确,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号。其样式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民政、国土、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汕头特区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