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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时间:2018-05-15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我市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办法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域为: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有关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办法明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门前三包”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三包”,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办法明确,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清扫责任区;维护绿化,保护绿化设施;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办法提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三包”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示、报道、曝光等方式予以惩戒。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辖区街道和南澳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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