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恰逢改革开放40周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成立35周年,昨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以《纽约公约》60周年与“一带一路”为主题举办研讨会,共商共建共享国际经贸新秩序和新规则,回顾和展望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创新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与会代表希望,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要抓住“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机遇,坚持创新驱动,对标全球一流,为中国仲裁的进一步国际化探索道路、积累经验,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深圳实践。
深圳首开《纽约公约》境外执行先例
《纽约公约》全称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会议上签署的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公约的签署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的统一,使得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上得到普遍的承认与执行。
1987年《纽约公约》对中国生效。198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创了中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的仲裁裁决走出国门,为中外经贸纠纷的解决闯出了一条新路。
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和法律合作持续深化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曾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她说,内地与香港的仲裁和法律合作,与深圳有着直接的渊源。
梁爱诗回顾,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曾经一度遇到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一度被无限期搁置。为此,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这个安排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基本承认了《纽约公约》的精神,圆满解决了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裁决的问题。”她说。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的统计,按照上述《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执行的数量位居首位,并且没有一起裁决被香港法院不予执行。
多年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和法律合作不断深化。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院长(主任)刘晓春介绍,2016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制定了新的规则体系,其中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的适用指引是国内首创,鼓励当事人约定香港作为仲裁地成为最大亮点。“这意味着我们能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让当事人在解决纠纷之时有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自主权。”
梁爱诗勉励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推动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和法律合作的持续深化,进一步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法治化水平。
最高法将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
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如何解决国际仲裁裁决跨境执行面临的新问题?刘晓春对此提出了前瞻性的看法。
他认为,《纽约公约》与中国国际仲裁在未来的互动非常重要,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中国国际仲裁对于《纽约公约》的推广与执行应更加主动。他呼吁:“中国内地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等措施,以更开放、开明的态度,应对国际仲裁中出现的新问题。”他还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等特定区域开展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说,很高兴看到深圳在国际仲裁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和创新。他透露,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与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国内著名争端解决机构协同创新,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