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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参团旅游却被“放鸽子” ?女子这样做拿回4万元!

时间:2018-05-16

    珠海高女士原本满心欢喜报团去日本北海道旅游,却在交了4万元押金后被旅游公司“放鸽子”,旅游惨遭泡汤。近日,香洲法院对这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10月5日,高女士与陈先生通过社交软件微信联系,双方约定高女士在陈先生处报名参加某旅公司组织的日本北海道旅游团,免团费,支付旅游押金人民币4万元,某旅公司于高女士回国消签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2016年10月12日,高女士通过银行ATM自助终端、支付宝分别转押金3万元、1万元至陈先生(陈先生系某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10月25日,高女士在被告知因航班延误取消出团后,即表示太麻烦不参加出团了,要求退还所交押金人民币4万元,并多次到某旅公司处要求退还押金,但某旅公司一直未予退还。

    高女士认为某旅公司无法按时出团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返还押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而陈先生在某旅公司处持股90%,系某旅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先生以个人账户收取高女士押金,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而不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其应对某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邱女士与陈先生为夫妻关系,也应对某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一纸诉状把某旅公司、陈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某旅公司向高女士退还旅游押金人民币40000元,支付利息1536.72元(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2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实际请求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陈先生夫妇对某旅公司的债务向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查询,邱美婷、陈新阳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据。庭审中,某旅公司、陈先生夫妇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高女士与某旅公司达成的参加旅游团的合意,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依法成立旅游合同关系。后因某旅公司的原因,导致高女士无法出团,高女士要求某旅公司退还所交押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高女士要求某旅公司退还押金人民币4万元,并请求某旅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占用押金期间给高女士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陈先生作为某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陈先生应对某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陈先生与邱女士于2016年5月6日登记结婚,陈先生的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先生夫妇也未对高女士的该项主张提出抗辩意见。最终,法院判令某旅公司向高女士退还押金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陈先生、邱女士对某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高女士是否与某旅公司成立旅游合同关系?二是陈先生及其妻子邱女士是否要为某旅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强调,本案三位被告经法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法院是根据高女士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根据高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高女士通过陈先生与某旅公司依法成立了旅游合同关系。高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了她已依约向陈先生交纳押金人民币4万元。陈先生作为某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某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该债务是在他与妻子邱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两人也未对高女士的该项主张提出抗辩意见,因此法院才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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