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斌)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一般均要求配套有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并无偿移交国有。但在原特区外,大部分拟申请更新改造的片区存在合法用地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如何破解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难题?深圳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的暂行规定》提出创新思路,如果在更新区域内无法解决公共利益用地,可实现较远距离(同一行政辖区)的公共利益用地,以“飞地”形式与更新项目捆绑实施。
深圳市规土委介绍,随着城市二次开发的快速推进,城市更新面临新的问题,原特区外大部分拟申请更新改造的片区存在着合法用地比例不够60%的情况,难以完成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可能影响下一阶段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
此次拟施行的《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的暂行规定》的总体思路是借助市场手段,将“公共利益用地”与“更新片区或项目”的实施进行捆绑: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手段将位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项目”)拆除范围以外的公共利益用地,由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理顺经济关系,完成建筑拆除,并无偿移交国有(该部分移交的公共利益用地简称“外部移交用地”);另一方面通过给予承担移交责任的更新项目部分合法用地比例的计入及适当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更新项目的实施。
这个政策的好处是,政府获得难以落实的规划公共利益用地空间,实施主体获得更新项目的推动及部分建筑面积的转移,具体的经济平衡由市场决定。政策的制定主要为实现公共利益用地的供给,同时解决更新项目的合法用地比例问题,对于给更新项目带来的建筑面积增量,应当仅满足外部移交用地的拆迁补偿即可。
这个政策还有一个好处是稳步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经初步测算,外部移交用地的实施对更新项目会带来5%—10%的建筑规模增量,不会导致容积率大规模提升。在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富余的前提下,通过以“量”换“地”,在实现规划公共利益项目的同时,还有利于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