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关和合、关松深父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把持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资产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氏父子分别获刑15年3个月和5年4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关和合通过贿选手段,使关松深、何广明等人分别当选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镇村、黄布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并长期利用两人的职务便利,为其在当地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与关松深、何广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53万余元;指使关松深虚构清淤工程,诈骗政府专项资金30万元;指使何广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万元;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损失共10万余元;关和合之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
法院认为:关和合、关松深、何广明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吞集体资产,严重破坏了基层民主建设,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关和合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关和合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关松深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何广明构成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6年9个月不等。一审判决后,关和合、关松深、何广明等人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