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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施行

时间:2018-05-1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对韶关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每3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出3家获奖企业或组织,并给予每家50万元的现金奖励。这是韶关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该《办法》自5月4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申报该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6个基本条件:一是在韶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三是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并有效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四是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近三年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五是大型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六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据悉,设立该奖项,旨在引导和激励韶关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环保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加快韶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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