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21日从珠海市人防办获悉,已颁行14年之久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进行修订,草案于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新增关于侵占人防工程的行为类型,明确居住区内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停车场、车位等禁止出售,不得附赠,但可以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对侵占行为罚金由过去最高3万元增加至5万元,并责令改正。预计最快今年底可完成法规修订各项法定程序。
三方面矛盾突出亟待修订
据了解,自2004年《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珠海人民防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也具有了相当规模。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方针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现有《办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正在进行相应修订。
珠海现有《办法》已不能满足新时期中央有关政策及珠海人民防空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投资主体不明晰,建设单位违法买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防车位,导致小区业主与建设单位矛盾升级,纠纷不断;二是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维护管理责任不清晰,义务不明确,人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善;三是针对一次性规划或分期规划建设、分期验收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需先行向人防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待所有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后,才能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费,容易导致建设单位前期资金负担过重,融资压力大。为进一步加强珠海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水平,亟待对《办法》进行修订。
草案禁止人防停车位交易行为
近日,市人防办针对已完成的《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于5月21日就起草情况进行了说明。在以上突出矛盾中,有关具备人防功能的地下停车场(位)如何使用、能否交易的问题备受市民关注。
资料图
《办法》修订案新增之第四十四条规定,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规划功能投入使用,禁止出售,不得附赠,并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该条款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出。该法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也就是说,具备人防功能的地下停车场(位)和普通产权车位不同,它是国防设施,不得私自买卖交易,不得加以侵占。
在此基础上,办法修订案还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由市、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赔偿损失。与《办法》(2004版)相比,处罚标准明显加大,对单位处罚金额上限提高了20000元。
最快年底完成各项法定程序
记者从市人防办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草案共十章65条,修改内容涉及现行规定57条,新增20余条,共83条,分总则、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与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通信警报与信息保障、疏散与隐蔽、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组织及人防志愿者组织建设、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及附则。
据了解,珠海于1997年颁布《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于2004年3月1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更加规范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该《办法》历时14年,首次迎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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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不是普通车位
人防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人防工程一般都悬挂人防标识牌、指示牌及人防通道的使用说明。最简单的识别办法是看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每一个人防区域对外出入口都安装人防防护密闭门,战时关闭,平时可打开供车辆、行人进出。人防工程较普通建筑物结构更加坚固,防护等级更高。
从建筑结构看,人防工程里的车位都属于人防车位;而普通产权车位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都是一般的车位形态。
市民可以根据建筑物的产权证书查询相关设施权属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