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东莞市社保局召开《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提出适当提高基本险和大病险最高支付限额。新《办法》实施后,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从30万元提高至37万元。
提高参保不足1年支付限额
听证会上,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潘康涛介绍,新《办法》拟适当提高基本险和大病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有的保险办法按连续参保时间将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为五个档次,调整后,将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基本险3万元,大病保险15万元。
同时将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东莞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今后随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动态调整。按目前执行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6万元计算,新《办法》实施后,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从30万元提高至37万元。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则也在新《办法》中得到优化,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按基本险规定核付待遇后属于个人自付的,符合三大目录规定部分支付或全部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由补充险基金补助90%、75%。调整后,实际补助标准比原办法略有提高。
城乡居民无需终身缴费
考虑到东莞市实施城乡一体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与职工按同等标准参保缴费。此次新《办法》将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调整后,城乡居民由终身缴费调整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足规定年限(即男30年,女25年)后不需再缴费,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外,新《办法》拟增加“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转换工作等原因导致中断缴费的,可由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内容。
调整非定点就医报销比例
新《办法》还将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近年来,各地定点医疗机构均按国家要求逐步接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及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规定也需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转院到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非省会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5%;自行到本省省会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15%;自行到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30%。
急诊抢救的有关待遇也在新《办法》中有所调整:一是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按市内同级医院标准核付待遇,使市内市外急诊住院待遇一致;二是在市内各级医院门诊抢救,社区门诊统筹按70%支付,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可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