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日报讯(记者/简梅芳)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起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实行浮动费率,在原有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缴费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0.6至1之间浮动,企业缴费费率最高可降四成,有效期5年。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负责人表示,经市政府同意,在阳江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阳江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企业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照省政策适时调整,目前按照0.8%计算。缴费系数按照不同情况分为三档:第一档是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阳江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是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阳江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是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阳江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如果用人单位在阳江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简单说,就是企业少裁员,就可以少缴失业保险费,缴费费率最高可降低四成,可减轻企业负担。”该负责人说,失业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7月至次年6月按浮动后的费率缴费,首次费率浮动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值得注意的是,在5年有效期内,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如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收支出现赤字,将自然中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年4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