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和平县彭寨镇户外温度高达35摄氏度,为确保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生活和生产工作,和平供电局的电力工人穿上厚厚的绝缘服进行不断电施工,更换损坏的电力设备。记者 冯晓铭 摄
记者昨日从河源市人社局获悉,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工作场合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要按天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
据介绍,因事假、旷工,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日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未收到高温津贴或者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逾期不发将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市直及各县区投诉电话为:市直3238333,源城区3323636,东源县8808938或8808939,紫金县7993280,龙川县6882840,和平县5632267,连平县4337036。